• 重庆首个!巴南区人才租赁住房项目绿色建筑顺利通过线上预评价项目

    重庆首个!巴南区人才租赁住房项目绿色建筑顺利通过线上预评价项目  11月19日,巴南区人才租赁住房项目通过重庆市绿色建筑性能评价系统完成了专家审查,是重庆绿建委组织的重庆市首个绿色建筑预评价项目。此次绿色建筑预评价的通过,将为项目明确技术实施中的应用要点,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项目位于高职城片区V23-1地块范围内,用地面积24996平方米(约37.5亩),总建筑面积约61707.34平方米,计划建设住宅448套,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2025年建成投入使用。 项目建成后,将缓解高职城片区人才住房困难,保障引进人才安心工作,切实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巴南区经济建设发展上来。 (文章与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网络 2022-11-22

  • 国家六部门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家六部门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助力重庆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以金融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为主线,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绿色投资国际合作,促进绿色转型和生态发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经验与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高标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统筹财政、金融、产业、环境等各类资源,营造适宜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 坚持服务实体,产融协同。围绕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和科技升级的目标,推动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激励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科技引领。尊重市场主体首创精神,坚持数字化发展方向,围绕关键领域和重点区域,促进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效率。  坚持重点突破,靶向施策。按照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的“双效益”原则,以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州区、渝中区、江北区和南岸区为重点,着力解决金融支持产业绿色转型的痛点和堵点。 坚持先行先试,风险可控。按照稳妥有序、精准务实、风险可控的思路,稳步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气候与环境风险识别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年左右努力,在重庆市基本建立组织多元、产品丰富、政策有力、市场运行安全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参照国际通行绿色金融标准,识别主要产业部门绿色低碳转型机遇。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畅通高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快增长,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及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绿色产业融资环境逐步改善。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成效显著。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生态资源资本化转型。 建立可满足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主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激励机制,支持重庆市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为金融助推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树立典范。 二、培育发展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一)培育和丰富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绿色投资能力。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中介业务,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或股权形式参与绿色投资。 (二)提升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水平。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框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绿色信贷计划,对绿色资产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按不同资产的绿色程度差异化设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等,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 (三)增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管理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绿色金融业务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贷发放审核流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健全绿色信贷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和制度,推动环境效益外部性内生化,探索环境效益价值实现可行路径。 (四)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培育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初始配额有偿使用制度,发展农林行业碳汇,探索碳资产配额回购、核证自愿减排量置换等融资业务的可行性。 (五)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围绕重庆市中长期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构建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蓝色债券等创新产品,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稳妥开展环境权益抵押融资,建立集体林权收储市场化担保机制,规范发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研究探索发行林权支持票据的可行性。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绿色供应链融资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绿色转型。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减污降碳、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类项目和企业,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和绿色企业并购重组。鼓励现有重庆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三、建立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体系 (六)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示范体系。探索金融支持产业生态化示范路径,对接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建立金融支持碳减排重点项目清单,鼓励开展零碳示范园和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净零排放示范样本,探索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和模式。探索金融支持生态产业化示范路径,围绕长江大保护,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推动生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打造金融服务“三资转化”示范样本。聚焦“低碳城市”“无废城市”“海绵城市”“交通强国”等试点和任务,优化金融供给,打造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样本。 (七)推进金融资本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根据重庆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布局,制定绿色低碳项目投融资规划,打造“1+N”绿色产业发展体系。完善绿色金融功能,打造“解放碑—江北嘴—长嘉汇”绿色金融核心区。开展金融服务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在两江新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实施金融服务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示范工程,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先行先试,支持清洁能源替代、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废气废物治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零碳工业研发和示范,推动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金融支持绿色建筑试点,在两江新区和渝中区先行先试,重点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开发与使用,创新融资服务,支持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区域集中供冷供暖设施建设等。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交通试点,在渝中区和江北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智能绿色交通体系、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绿色货运、航电枢纽、共享交通设施以及充电、换电、加氢等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金融支持生态农林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在万州区和南岸区先行先试,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发展农林行业碳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发展自然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等,支持打造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引导金融支持循环农业、山地特色农业发展、农林业产业园建设、农业绿色技术创新,加大金融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农村电商等支持力度,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严控绿色金融资源投向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四、建设数字化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八)推进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江绿融通”)。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出台绿色项目认证评估与推送管理办法,建立绿色项目库,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智能识别符合中国、欧盟绿色金融标准的绿色项目。建立绿色项目信息共享平台,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建立智能化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政策激励提供依据。开发环境效益监测评价功能,量化节能减排效果。 (九)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利用“长江绿融通”健全重大环境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负面信息分类管理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绿色项目申请挂钩,依法依规惩戒企业环境违法失信行为。推动建立绿色项目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加强跨部门联动,严格防范“洗绿”“漂绿”等行为。 五、加强绿色金融跨区域合作 (十)扩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重庆市在碳排放计量和认证、零碳技术孵化与应用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合作。利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及陆海新通道优势,加强中新双方绿色金融合作。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争取多双边国际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市绿色发展。 (十一)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依法依规深化跨省市排污权、水权、林权等环境权益和资产交易,探索建立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市场化交易机制。依托“长江绿融通”等系统,推动成渝地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推进信息共享、生态共治。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一带一路”绿色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成渝地区绿色发展。 六、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保障体制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重庆市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协调解决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绿色低碳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规划衔接,研究制定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主责部门和时间表,将相关任务纳入重庆市重点督办事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评估,确保改革任务有序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环保法治意识,普及绿色金融理念,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不定期发布重庆市探索实践绿色金融的成果和经验。 (十三)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建立更多创新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加大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激励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提高绿色投资比重,实施绿色金融机构落户和绿色项目融资主体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改革试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十四)加强人才保障。完善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引进政策,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交流,积极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作用,探索设立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打造具有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立绿色金融决策咨询体系,联合政府、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打造重庆市绿色金融决策咨询智库,围绕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十五)加强考核约束。考虑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结果等因素,探索完善重庆市绿色金融评价考核制度,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监管评级、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评价考核工作的参考内容。评价考核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地方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长江绿融通”等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企业贷款授信的依据之一。建立区域绿色金融综合发展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2022-08-30

  • 50%装配式!《河南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来了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为全省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提供规范指导。 《导则》坚持“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从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编制内容、成果要求和实施要求6方面,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 根据《导则》,到2025年,全省各省辖市星级绿色建筑占比30%以上;2035年,各省辖市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40%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比达50%及以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导则》的印发,不仅有助于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河南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也是河南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作出的重要举措,对于不断提高河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推动河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2-08-23

  • 企业参编标准的重要性(附各地标准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企业参编标准的重要性(附各地标准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一流的企业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 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让公众有着很好的联想:标准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参与说明企业在行业内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在某些方面得到了政府的认同,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有着很高的权威性。这样一来,公众自然会想到企业在其行业内有着很高的权威性!我们来看一下: 1. 企业战略与形象的提升 一流的企业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 2. 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 得标准者得天下。率先参与、制定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同时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略地的强大武器。 3. 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 提高企业在行业与市场的知名度,树立领导品牌。 4. 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 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 5. 企业抢占市场先机 起草标准的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项目建设方面抢占先机,早一步了解市场的发展趋势,提前建立符合市场的服务和运营模式,以免造成因项目不达标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6. 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 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将参编企业自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指标、术语在合理的前提下编入标准里,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也因此,参编企业不会因为标准实施后,而为了满足标准要大动干戈、调整项目建设方案。  7. 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 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8. 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 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都是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与鼓励、引导。 9. 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  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客户主管在“售后服务”、“意外处置”、“上级交代”、“同事猜疑”等方面,无后顾之忧,事实上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10. 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技术人员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更好地把握发展趋势。 11.最后强调 地产商、建筑商选用产品也会以标准为参考依据,并且会优先从进入标准编制的企业里选择。 政府的招标文件里都会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优先入围。在有些招投标文件里,参与标准制定是加分的。 标准一旦实施后,在实施和验收过程中,都会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标准印刷成册,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其法人姓名与企业全称都会出现在标准第二页的编制说明参编单位列表中。凡是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拿到这个标准的,就能知道你的企业参与了标准制定。 各地标准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北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的通知》 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上按以下分档划分: 1. 国际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 国家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3. 行业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4. 本市地方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额度最高档的半数。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20万元、国家标准8万元、行业标准4万元、地方标准2万元。 河北《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山西《山西省创新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类职称评审奖范围。具体赋分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二)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 5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五) 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 1.特等奖,奖励50万元:(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2)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2.一等奖,奖励 30 万元:(1)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3.二等奖,奖励20万元:(1)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4.三等奖,奖励10万元:(1)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3)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5.优秀奖,奖励5万元:(1)主持地方标准修订。(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3)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6.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30%-50%执行。7.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5万元。第十五条以上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关于印发《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最高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的50%给予奖励。 东营市《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 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额度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准、行业准、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关于对《淄博市标准化资助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主持、参与国际标准修订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的不高于10万元。 《济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财政奖励50万、30万、20万、10万。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项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30万,20万。 泰安市《关于申报2017年度标准化奖励项目的通知》: 1.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0万元。3.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4.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5.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6.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7.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以上资助奖励资金,四区及市属开发区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全部承担。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数额为主持制修订相应标准等70%和50%。 上海《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浙江《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2.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3.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2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70万元。 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湖南《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福建《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主导制定,修订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 1.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2.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2018年厦门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泉州市质监局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1.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3.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4.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5.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1.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3.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4.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南平市《关于申报和推荐2018年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备选项目及2018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1.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3.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4.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和推荐2018年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备选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明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1.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2.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3.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4.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莆田市标准化工作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 1.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2.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3.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4.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广东《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以外的其他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 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2018年度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1.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2.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 15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8 万元以内的资助。3.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资助。4.每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 2 万元以内的资助;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 3 万元以内的资助。5.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给予 15 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的,给予 8 万元以内的资助。 《关于预受理2017年东莞市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申请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2.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4.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5.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4.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5.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5万元。 《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征求《清远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2.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3.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4.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5.每主导制定1项清远市农业地方标准,且没有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6.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7.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予以资助。 《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3.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4.主导及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河源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河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资助;协劲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资助;协劝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协助制足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4.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协助制 定的,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资助。5.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并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6.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并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3 万元的资助。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二)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四)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五)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017年度阳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3.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4.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云浮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肇庆市出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20万元。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6万元。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4万元。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3万。 《中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4.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5.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6.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7.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8.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川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补助提至每项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重庆《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市民政局对获市质监局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市质监局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云南《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一项重要行业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5.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广西《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通知》: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10%-30%。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政府部门) (文章来源于绿色装配式建筑网,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绿色装配式建筑网 2022-08-17

  •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城乡建设是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及其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比例均将进一步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切实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结果控制,合理确定工作节奏,统筹推进实现碳达峰。坚持因地制宜,区分城市、乡村、不同气候区,科学确定节能降碳要求。坚持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加强核心技术攻坚,完善技术体系,强化机制创新,完善城乡建设碳减排管理制度。坚持双轮驱动、共同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共建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建筑节能、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水平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初步解决;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全面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系统性变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治理现代化全面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幸福。 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四)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城市形态、密度、功能布局和建设方式对碳减排具有基础性重要影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推动组团式发展。每个组团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组团内平均人口密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人/平方公里,个别地段最高不超过1.5万人/平方公里。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组团间的生态廊道应贯通连续,净宽度不少于100米。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系统。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合理布局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设施,主城区道路网密度应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从"拆改留"到"留改拆"推动城市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 (五)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社区是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场所。推广功能复合的混合街区,倡导居住、商业、无污染产业等混合布局。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到203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通过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十五分钟生活圈。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60%的城市社区先行达到创建要求。探索零碳社区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托幼、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在步行范围内满足业主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选用色家电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鼓励"部分空间、部分时间"等绿色低碳用能方式,倡导随手关灯,电视机、空调、电脑等电器不用时关闭插座电源。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六)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2030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提升设备能效,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 (七)建设绿色低碳住宅。提升住宅品质,积极发展中小户型普通住宅,限制发展超大户型住宅。依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降低住宅能耗。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鼓励大开间、小进深,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推行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减少改造或拆除造成的资源浪费。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行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实现部品部件可拆改、可循环使用。提高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水平,提升智能化程度。加强住宅共用部位维护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 (八)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基础设施体系化、智能化、生态绿色化建设和稳定运行,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实施30年以上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加强供热管网保温材料更换,推进供热场站、管网智能化改造,到2030年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比2020年下降5个百分点。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专项行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建筑连廊或地下通道等配套接驳设施,加大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结合城市特点,充分尊重自然,加强城市设施与原有河流、湖泊等生态本底的有效衔接,因地制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加大雨水蓄滞与利用,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平均可渗透面积占比达到45%。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推进管网分区计量,提升供水管网智能化管理水平,力争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实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到2030年全国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加快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亮化和光污染,到2030年LED等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30%以上城市建成照明数字化系统。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完善城市公园体系,推进中心城区、老城区绿道网络建设,加强立体绿化,提高乡土和本地适生植物应用比例,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拥有绿道长度超过1公里/万人。 (九)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应用,推广空气源等各类电动热泵技术。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30年电气化比例达到20%。推广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根据既有能源基础设施和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推动建筑热源端低碳化,综合利用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核电余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应用尽用。充分发挥城市热电供热能力,提高城市热电生物质耦合能力。引导寒冷地区达到超低能耗的建筑不再采用市政集中供暖。 (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推广智能建造,到2030年培育100个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形成一系列建筑机器人标志性产品。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到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积极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耗能,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木竹建材。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三、打造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 (十一)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构建集约节约、尺度宜人的县城格局。充分借助自然条件、顺应原有地形地貌,实现县城与自然环境融合协调。结合实际推行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分布式布局,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要因地制宜强化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管控,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控制在0.6—1万人/平方公里,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比值控制在0.6—0.8;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最高不超过18层,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广场集中硬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步行道网络应连续通畅。 (十二)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合理布局乡村建设,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开展绿色低碳村庄建设,提升乡村生态和环境质量。农房和村庄建设选址要安全可靠,顺应地形地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脉络。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群落自然、紧凑、有序。 (十三)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提高农房能效水平,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农房,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按照结构安全、功能完善、节能降碳等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标准。引导新建农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完善农房节能措施,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暖房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推广使用高能效照明、灶具等设施设备。鼓励就地取材和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大力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清洁取暖。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积极推进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常住房间舒适性,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30%以上。 (十四)推进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低碳化。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工艺,推行微动力、低能耗、低成本的运行方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倡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 (十五)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气、供暖、供电等方面的应用。大力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乡村进一步提高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充分利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鼓励使用太阳能灶等设备。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计量体系。推动完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节能降碳标准计量体系,制定完善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地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和产业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城市、县城、社区、行政村、住宅开发项目绿色低碳指标体系。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推动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加强建筑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强城市、县城、乡村等常住人口调查与分析。 (十七)构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推动数字建筑、数字挛生城市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十八)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协同发展。整合优化行业产学研科技资源,推动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鼓励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力量,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鼓励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完善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自主原则下,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鼓励开发商投保全装修住宅质量保险,强化保险支持,发挥绿色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作用。合理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应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差别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 五、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科学制定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细化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制定责任清单。 (二十一)强化任务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大培训宣传。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城乡建设领域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提高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相关单位和企业人才业务水平。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配合开展好"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编写绿色生活宣传手册,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降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开展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于网络,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07-13

  • 重庆装配式农房补助1300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2年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计划和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巴南区、江津区、潼南区、荣昌区、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2〕34号),现将2022年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计划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下达(详见附件),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共1300万元,其中,用于自住自用装配式农房(120户、21900平方米)建设1095万元,用作民宿等经营性装配式农房(28户、4750平方米)建设95万元,装配式农房图集编制50万元,技术导则编制60万元。 二、2022年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开工、2023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试点区县要按照“先建后补”的要求,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022年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22-07-13

  • 重庆:每平米补助500元!

    每平米补助500元!农村建房的福利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5年建成一批宜居示范装配式农房 围绕发展目标,《通知》提出,重庆将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非轻钢)农房,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和建筑节能水平。 到2025年,建成一批“结构安全、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宜居示范装配式农房。 在重点任务方面,《通知》提出以下几点: 01建设示范项目 开展试点示范,支持在新建的村民聚居点、民宿集中区等项目中优先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高标准建设示范样板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02健全标准体系 制定装配式农房建设技术导则,完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农房、装配式钢结构农房技术体系。编制装配式农房标准图集,推行装配式农房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 03推行工程总承包 鼓励装配式农房采用以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建立与装配式农房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 04推广建筑全装修 推行装配式农房全装修与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促进材料、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农民个性化需求。 05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建立装配式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用地审批、建设规划审批和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各环节的管理,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06加快人才培育 依托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农房建设培训基地,分类开展基层装配式农房建设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培养一批装配式农房建设管理人才和实用型技能人才。 07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整合装配式农房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维护资源,合力攻关装配式农房建设关键节点技术,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推动装配式农房产业集聚发展。 装配式农房建设中 渝建集团供图 修建好的装配式农房 渝建集团供图 符合标准的装配式农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助500元 《通知》提出,重庆将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市级财政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 对农民建设自住自用的装配式农房,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助500元/㎡; ● 对企业(个人)建设用作民宿等经营性装配式农房,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助200元/㎡。 市级财政补助的装配式农房,除基础可现场浇筑或砌筑外,其他主体结构构件(梁、柱、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等)应全部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构件进行现场组装。 此外,重庆还对此加强各类金融支持: ● 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装配式农房建设的项目和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农房的农民提供分期建房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 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并提供装配式农房质量安全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跨年度平衡,次年清算。 装配式农房效果图 智酷智造公司供图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重庆住建 2022-07-12

  • 广西:每平米补助800元!

    装配式农房补贴800元/㎡ 广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近日,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点帮扶的上林县西燕镇岜独村村委楼装配式农房加建项目开工,项目改造滴水面积185.48平方米,计划50天完工。 上林县西燕镇岜独村获命名为第五批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 据了解,装配式建筑具有建设效率高、质量优、灵活性好及主体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可同步进行等优点。为加大装配式农房推广力度,助力乡村振兴,广西自治区开展了装配式农房示范村镇建设,确定上林县白圩镇、上林县西燕镇、上思县思阳镇、平南县大鹏镇高坪村、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拉高村和蒙山县蒙山镇甘棠村等6个村镇为2021年装配式农房示范村镇,每个示范村镇新建不少于10栋装配式农房,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装配式农房按800元/㎡进行补贴,深入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农村的应用。 贺州生态产业园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现场 “三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是装配式建筑中成本增量最低、使用技术最成熟的部品部件。今年广西自治区将持续推广“三板”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快竖向承重构件应用、装配式装修等方面的技术研究,逐步挖掘并发挥装配式建造方式的优势。 广西建工柳州装配式建筑现代化产业园 为提高装配式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广西自治区计划于今年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指导机制,依托建筑工业化监管平台建立部品部件质量追溯机制,强化质量监管。为降低企业成本增量,广西自治区还将使用2000万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给予资金补贴,减轻企业负担。 据悉,2021年广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111个,面积为505.24万平方米,较2020年增长37.74%。2022年全区力争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较上年同比增加50%。 (文章来源于网络,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西新闻网 2022-07-12

  • 重磅!郑州最高奖励800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郑政〔2022〕1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豫建联办〔2020〕1号)和建筑业“十四五”规划,锚定“两个确保”目标,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产值增速保持在10%以上;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0家,培育年产值超过千亿元企业2家;引进总部型建筑企业10家以上;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基本完善,建筑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吸引域外高资质企业迁入 域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综合甲级的设计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上述企业自落户当年开始同等享受郑州市建筑企业奖励政策,且五年之内不得迁出郑州市。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给予升级奖励3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20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100万元,监理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5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勘察设计企业100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企业50强的我市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强企奖励100万元。 3.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我市建筑企业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30万元,主创省“中州杯”或市“商鼎杯”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4.鼓励企业培养人才。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税务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我市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5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1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四)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 结合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在中原区、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郑州经开区各建设1个建筑企业总部基地,总部基地规模不低于200亩,为总承包资质一级以上且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行业甲级以上且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本地勘察设计企业提供科研、办公用地,企业申请在总部基地建设企业总部的,按照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单独建设企业总部的,可享受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用地相关政策,其中特级资质企业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综合管廊、安置房等重大建设项目,鼓励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可享受我市在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政策支持。 鼓励具有市政总承包一级或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近五年内承揽过公共建筑或桥梁(隧道)工程等类似施工工艺工程的本地建筑企业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园林局,郑州地铁集团、各投融资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我市建筑企业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其技术转移活动依据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相应的激励补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奖励2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支持建筑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建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建设科技项目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科技项目经专家评审,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等水平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补贴。 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制定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和采用绿色建材项目的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支持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性项目、重点工程和装配式建筑等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 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除外),按建筑面积给予奖补资金,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10元/m2,三星级标识项目15元/m2,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七)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鼓励具有海外业务能力的我市建筑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合作“出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产值超过50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省外完成产值超20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省外完成产值超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城建局、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园林局,郑州地铁集团、各投融资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给予支持。 做好建筑企业税费管理。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建筑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对于对账制健全、核算准确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税务局、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九)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经营负担 规范保证金管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设立收缴其他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及专业工程担保替代保证金。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设置保证金要求时,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现金形式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收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监管及使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减免。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健全完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红黑榜”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红黑榜”发布制度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被评为“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城建、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统计、人社、商务、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管、税务、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市城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完善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3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文章来源于网络,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07-12

  • 云南:促进装配式健康发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统筹做好抗疫情稳经济各项工作,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深入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发挥装配式建筑作为绿色建筑载体的积极作用,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市政设施,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根据不同建筑类型,按照“宜钢则钢、宜混则混”的原则,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实施范围,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稳步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规模;考虑云南高烈度抗震设防的实际,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有效提升其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因地制宜应用木结构建筑,体现民族、地域、文化特色;鼓励盒舱式等集成装配式建筑系统在市政、旅游、卫生、应急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鼓励更多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 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混凝土建筑装配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比照装配式建筑,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混凝土建筑,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和宜良县,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20%;其他城市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15%;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选用预制部品部件。装配率和实施区域范围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广成熟适用技术 发挥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撑作用,通过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倡导建筑工程优先选用高精度模板、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干法施工、管线分离等成熟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内隔墙板材及其连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研发应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升。《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混凝土结构住宅采用免抹灰的高精度块料墙体产品及技术可以计入装配率的规定予以延期,延续至该标准修订发布实施时止。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 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应推广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建筑,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制定提供菜单式全装修方案,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优化审查服务流程 加强和完善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设计专篇,载明装配率及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复核,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载明。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的牵头责任,应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要求,配套落实措施,促进项目落地,加快完善产业链。鼓励市场主体拓展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筹措发展资金,提升发展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七、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及高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鼓励联合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加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经验交流、技术创新、行业自律、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参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完善产业规划体系 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机制,多部门协调开展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或将其内容列入当地“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有序稳步推进实施,并将规划发展目标和年度发展目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网络 2022-05-13

  • 山东: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

    山东省:推动钢结构住宅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城乡绿色发展空间载体 (一)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绿色发展。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目标和政策。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和完整性。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两新一重”设施合理布局,建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与城市人口流动挂钩机制。发挥济南、青岛两市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分别覆盖2000万人口的“1小时交通圈”。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问题。支持青岛市开展国家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实施城市体检省级试点,逐步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常态化机制,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市县级相关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城市节水,2025年前设区的市全部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开展增绿攻坚行动,推进园林城市、森林城市提质升级。以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业产粮区的县为重点,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建立推行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黑臭水体综合治理,2023年基本完成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以上,累计建成5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推进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开展“百乡千村”绿色能源发展行动,统筹光伏、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到2025年建成100个左右标杆乡镇和1000个左右标杆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2025年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大于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5%。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推广“窄马路、密路网”,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到2025年新建城市道路6000公里、新建改造农村道路4万公里。加强城乡客运与城市公交对接,具备条件的乡镇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实现全覆盖。开展城乡电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等建设改造,加强乡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生态环保设施体系化。统筹推进城乡绿化和生态廊道建设,构建完整连贯的生态绿地和廊道系统,202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布局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到2025年,新建改造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雨水管网5000公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实现“双清零”,全省6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达到准IV类水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引导社会资本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5%。完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便捷化。优化养老、教育、托育、医疗、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网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民航等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新增公共停车位12万个。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 8000座、充电桩15万个,除保留必要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100%,中心城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公共充换电网络基本形成。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的生活街区,推动城市主城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建造方式绿色转型 (七)积极推广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交付等建造全过程,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制定绿色建造评价体系和技术导则。新开工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模式,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预制内隔墙板、楼梯板、楼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按规定采取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其他新建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推动钢结构住宅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严格落实房屋和市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吸引建筑领域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入鲁投资建厂或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支持省内优势建筑企业走出去。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济南、青岛、烟台3市不低于50%;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济南、青岛、烟台3市要确定重点区域,全面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明确高星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区域。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社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探索推动绿色化改造,2022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十四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80%以上县级及以上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实施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峰行动,2030年前直接碳排放达到峰值。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动零碳社区试点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202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下降5%和6%。支持推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及集中供热替代,加快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2025年基本完成农村取暖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重超过10%,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推广智能建造,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园区。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对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和设备设施适当延长保修期限。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打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探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完善新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计价方式。实施“双百”标准行动,优先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点领域标准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形成绿色治理模式 (十一)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和政策法规,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构建城市三维地质模型,以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赋能城市建设管理,2025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覆盖率达到100%。积极布局“新城建”,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济南、青岛、济宁、烟台等市开展全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实施“城市大脑”提升行动,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向智慧化升级。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效能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城市综合体、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智慧社区(村居)建设,到2025年建成5000个左右智慧社区(村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组织济南等12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2022年力争60%以上的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开展人行道净化、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建设,到2025年城市绿道达到1万公里,基本建成全省联通的绿道网络系统。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5年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制定绿色装修标准规范,适时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构建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处置体系,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效,2025年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总结威海试点经验,深入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建立省级保护对象名录和分布图,开展历史建筑挂牌和测绘建档,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强化城市设计指导约束作用,加强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采用微改造方式,补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在城市更新中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相关审批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组织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出台支持政策,凝聚工作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综合运用法规、行政、财税等手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统筹相关资金,加大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保险、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完善全省绿色金融项目库。强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机构评级和再贷款、再贴现等支持依据。开展城市建设用能权交易,培育发展绿色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科技创新。实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大基础研究和研发计划,开展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发挥山东省绿色技术银行对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支持引领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创新发展。遴选一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照相关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资金奖补。(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有关教学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尊重城乡发展规律,提升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日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网络 2022-05-13

  • 国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12315平台,充分发挥地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国务院办公厅 2022-04-26

  • 北京:抗震节能房补贴6.5w

    北京顺义区建房福利最高可6.5w 北京顺义区为鼓励农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施抗震节能建设,印发了《北京市顺义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每户最高可获得6.5万元的奖励。 一、什么是抗震节能建设 抗震建设:抗震建设是指农宅建设中采用上下圈梁及构造柱等措施 节能建设:节能建设是指农宅建设中采用节能门窗及外墙保温等措施 二、抗震节能建设申请资格 规划农村地区农户且未享受过抗震建设和危房改造政策。可按照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三、资金奖励标准 1、同时实施抗震和节能两项建设内容的,市级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区级财政也给予奖励,标准为4.5万元/户,市区两级共奖励6.5万元/户。 2、仅实施抗震或节能其中一项建设内容的,市级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区级财政也给予奖励,标准为1万元/户,市区两级共奖励2万元/户。 3、单独实施外墙或门窗节能改造的农宅,市级财政不再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申报流程 1、申报:实施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时还需填写《北京市顺义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确认表》 2、确户: (1)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由村委会将《北京市顺义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确认表》及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在镇政府。 (2)镇政府审核。镇政府结合宅基地建房相关审批材料,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时间:每年1月1日-7月31日。 (3)区级确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并在《北京市顺义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 五、实施与验收 当年改造任务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完成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于次年统一发放。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乡建网 2022-03-07

  • 宅基地的“三不批四严禁”

    宅基地落实“三不批四严禁”!新规保障农民有地建房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宅基地改革的的新规,可以总结为:三不批、四严禁。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些究竟是不批什么、禁止什么。 农村户口、自己已经分户、以往名下从未有过宅基地的家庭,按照规定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想要申请宅基地的,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由此可知,以下3种情况,申请宅基地是无法获得批准的。 1、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不批 宅基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一户一宅”,每户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规定,不能超标。如果有多处宅基地且总面积超标,或者一处但面积过大的,都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2、原有宅基地被将出售、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不批 如果家里以前有宅基地,但被自己出售给本村其他村民,或者出租出去、赠送给别人,以及有偿退出了,包括被征迁的,以后都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这一点跟承包地是一样的,想要申请必须是以前从未有过地的。 3、非本村户口申请宅基地的不批 现在管理部门已经再次强调,禁止城里人以任何形式在农村获得宅基地,农民只有在自己村里才能申请。 “三不批”是对想要申请宅基地做出的限制,而“四严禁”则是保障已有宅基地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四严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现在宅基地也能像承包地一样可以流转,但是流转的前提必须是自愿,不能强制农民进行流转。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农民依然取得的宅基地,是受到保护的,不能违法收回。但是,如果宅基地本身证照不全,或者是非本村人在村里获得的宅基地,则是违规的。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民进城落户,按最新的规定,可以保留在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而在以往,不少地方都规定,只要户口迁走,就不能再保留宅基地。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农村不能再随意把耕地转变为宅基地,必须要经过严格审批,并且不能强迫村民搬迁。 (文章来源于网络, 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乡建网 2022-03-02

  • 农村住宅修建申办全流程

    关于农村住宅新建、重建、扩建和翻建的申请流程 农村住宅建房包括新建、重建、扩建和翻建;其中住宅翻建是指维修,或者在原地基的基础上的改善性建房,通常不需要批准,那么关于农村住宅新建、重建、扩建的申请流程如下: 新建 农村住宅新建应当与宅基地申请一并进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宅基地的具体申请程序,该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向: 1.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 2.农村村民凭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申请审核批准时,多加一份申请中,名称为《农村住宅开工许可申请书》。 重建 农村住宅重建应当视是否新增宅基地的情形决定,新建宅基地的重建应按新建程序办理。在原宅基地上重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条例规定,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设计,或者选用设计图纸是重建的关键; 2.设计或选用的设计图纸经四邻同意后,向乡(镇)村建管理部门申请开工许可,或者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扩建 农村住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扩建的,根据在原宅基地上重建的要求办理;超出原宅基地范围扩建的,需按新建的要求办理。 农村住宅新建、重建、扩建与翻建的困难在于,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开工许可申请的具体审批机构,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条例规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为村建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该情形,农村住宅建房申请可“多头”申请,所谓多头申请,是指分别向前述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乡建网 2022-03-02

  • 2022装配式发展前景分析

    2022年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优点: 1.节省资源; 2.缩短工期; 3.减少污染; 4.外立面形式丰富多彩; 5.绿色节能; 6.性能更好。 与传统现浇式建筑相比,装配式建筑在建材生产及施工阶段碳排放量均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因此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随着全国各地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落地,我国装配式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据资料显示,2020年我国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为6.3亿平方米,同比2019年增长50.7%;占新开工建筑总面积的20.5%。 装配式建筑行业相较于传统建筑行业,其在建材生产及施工阶段的碳排放量都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一方面,装配式建筑采用集约规模型数字化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材料消耗;另一方面,其后期采用机械化安装方式,大幅度规避了建筑废弃物出现。随着近年来我国“双碳”目标的确立,节能减排将是大势所趋,而装配式建筑这一更加低碳环保的行业在“双碳”理念下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结构形式看,新开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4.3亿平方米,较2019年增长59.3%,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为68.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1.9亿平方米,较2019年增长46%,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为30.2%。 从区域分布情况来看,2020年我国重点推进地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全国的比例为54.6%,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占45.4%,其中,上海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为91.7%,北京市40.2%,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和海南省均超过30%。华东地区仍是中国装配式建筑项目最多的地区,仅上海、山东、江苏和浙江四省市项目占比就已经达到49%。2020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推进地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全国的比例为54.6%,重点推进地区所占比重较2019年进一步提高。 由此可见,随着政策驱动和市场内生动力的增强,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全国共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28个,省级产业基地908个。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中,构件生产、装配化装修成为新的亮点。其中,构件生产产能和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全年装配化装修面积较2019年增长58.7%。202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共计6.3亿㎡,较2019年增长50%,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0.5%,完成了《“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确定的到2020年的工作目标。 在中国,装配式建筑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一带一路”总体规划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的装配式建筑技术除了在国内得到推广,还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将其带往沿线国家,包括中亚、南洋、西亚和欧洲的一些国家,而这些国家大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他们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有着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通过和他们互利合作,中国传统的企业模式不仅能得到转型升级,还会帮助中国装配式建筑企业走出去,为它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住建部出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计划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筑的比例50%以上。由此,装配式建筑在2019年伊始,变成为了整个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装配式建筑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不仅防火、防虫、防潮、保温,而且环保节能,未来中国装配式建筑市场规模将超1.4万亿元。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乡建网 2022-03-02

  • 2022农村建房手续和审批流程

    2022年农村自建房要办哪些手续?有哪些流程?  目前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家家户户都建起了乡村小别墅,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也想回农村建房,那么,2022年,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和审批流程是什么?如果房子违建了会怎样处理呢? 一、2022年,农村建房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居民建房的主要程序包括: 1、由农村居民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经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注:有些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要求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证》,依其规定。 二、2022年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是什么? 1、村委会审议、征求意见 与建房户沟通安排建房基地,审议申请材料和宅基地安排情况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意见,报镇乡政府。 2、镇乡政府现场勘测、审核 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3、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 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4、新建、扩建 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2022年农村自建房违建了会怎样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3、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回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建房的审批流程,现在国家对乡村振兴及土地管控非常严格,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如有违建,一般会结合当地的政府还有乡村干部进行实地调查来决定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土地上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等处罚方式。 (文章和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乡建网 2022-03-02

  • 农村建房四需求四条件

    农村建房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近几年全国实施乡村振兴,农村在大力发展,经济和生活的改变有目共睹,尤其是随着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以来,不难发现许多人都想着回农村发展,无论是土地还是宅基地,含金量都越来越高,而农村确权更是让许多人看到了农村的优点,于是回家盖房已经成了一种不争的现象。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供便利,国家在农村建房方面制定相关条例,如果您需要在农村建房,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建房! 农村建房需求: 1.农村自建房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要求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否则超出面积视为违建; 2.其中强调新建农村自建房要先申请,并获得使用权和规划许可才可动工,否则视为违建; 3.翻新或重建农村自建房也要先申请,符合规划才可动工; 4.农村自建房只允许在本村流转,且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 新建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对于拥有农村户口,却没有住房的农民,可以到村委会申请自建房,然后由村委会审核情况,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流程走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就可以开始施工了; 2、当农民的儿女想要自立门户,必须要先办理分户手续,取得新的户口簿之后,才可以申请新建农村自建房,通过有关部门逐级审批,获得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才可以动工; 3、农村有很多年代久远的住房,破旧不堪,甚至已经成为危房,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翻新或重建,但有些农户没有重建的经济条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有村委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4、因为各地情况不同,符合其他住房条件的农民,也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然后逐级审批,获得资格后建房,但要注意自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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